很多人理解债券时,容易把“发行主体”和“担保方式、期限、是否上市流通”等维度混在一起:看到“城投债”就当成“国债”,看到“金融债”又以为等同“政策性金融债”。要把债券内部结构看清楚,最基础的一条主线是按发行主体分类,因为发行主体决定了债务的法律责任归属、现金流来源、预算或资本约束框架,以及信息披露与监管口径。就像“资产按风险属性如何分类?风险资产与避险资产结构说明”强调的是风险来源的结构拆分一样,发行主体分类强调的是“谁在借钱、用什么制度安排来约束还钱”。
分类体系总览:以“谁发行”作为一级目录
按发行主体划分,常见的一级类别可以概括为三大块:政府及准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、企业部门发行的债券、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。这个划分之所以被广泛使用,是因为它与宏观部门核算(政府部门、非金融企业部门、金融部门)高度一致,便于在信用分析、监管统计、指数编制与资产负债表分析中形成统一口径。
在这个一级目录下,还会出现若干“边界地带”,例如:政府支持机构、地方融资平台、政策性银行等,表面看像政府,法律上却可能是企业或金融机构;又如资产证券化产品,法律发行主体可能是特殊目的载体(SPV),但经济实质依赖基础资产现金流。理解这些边界的关键是区分“法律发行人是谁”与“信用支持来自哪里”,前者用于分类,后者用于进一步刻画信用结构。
政府及准政府债:以公共预算与公共信用为约束框架
政府类债券通常指以主权或地方公共部门为发行主体的债务工具。典型包括国债与地方政府债。它们的共同点在于:偿付资金的制度来源与公共财政安排高度相关,信息披露与发行管理往往由财政体系或授权机构主导,市场识别时也更强调“公共部门信用”与预算纪律。
在政府债内部,还可按层级与功能细分:
– 国债:以中央政府为发行人,常用于财政融资与宏观调控操作中的基准利率参考。
– 地方政府债: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人,常见口径下可再区分一般债与专项债(按资金用途与偿债资金安排划分),但它们仍属于“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”的同一大类。
准政府相关债务常引发混淆,原因在于其“发行主体”与“信用预期”可能不一致。例如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,法律主体多为企业法人而非地方政府,因此在发行主体分类上通常应归入企业债范畴,但市场讨论时会额外关注其与地方财政、国资背景的关联。类似地,部分政府支持机构或事业单位改制主体,可能在法律上是企业或非营利法人,其债券在分类时仍应以登记的发行人性质为准,再在二级标签中标注是否存在政府支持、是否为国有控股等属性。
企业债:以经营现金流与公司治理为核心偿付基础
企业债这一大类的本质,是发行主体属于非金融企业部门,债务偿付主要依赖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、资产处置能力以及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安排。企业债的内部层级通常可按监管品种与发行市场来展开,但这些属于二级或三级目录,不能替代“发行主体”这一主维度。
常见的企业部门债券形态包括公司债、企业债(品种名)、中期票据、短期融资券、超短融等。它们在发行主体分类上都属于企业债,但在制度安排上可能体现不同的审批/注册机制、信息披露要求、投资者适当性与交易场所差异。为了让分类体系更可用,可以采用“一级按主体、二级按品种/市场、三级按结构条款”的树状结构:
– 一级:企业部门发行
– 二级:公司债/中票/短融等(反映制度与市场分层)
– 三级:担保与增信(抵押、质押、保证、信用)、条款结构(可赎回、可回售、次级/永续等)
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:担保、抵押、是否永续、是否可转债等,都不是“发行主体分类”的标准,而是对同一主体债务的结构性刻画。把这些维度放到二级或三级标签,能避免“把可转债当成一类主体”或“把有担保债当成独立主体类别”的概念混乱。
金融机构债:以资本监管与金融中介资产负债表为框架
金融机构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、金融租赁、消费金融等金融中介机构。它们的债务特征与企业债的关键差异不在于“好或坏”,而在于偿付能力的分析框架: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以金融资产为主,负债端受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,现金流表现也更依赖期限错配管理与融资渠道稳定性。
金融债内部常见的二级类别包括:
– 政策性金融债:发行主体为政策性银行等特定金融机构,功能定位与政策目标相关,但在发行主体分类上仍属于金融机构发行。
– 商业银行金融债:包括一般金融债、二级资本债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等(这些更接近“资本工具”维度,体现损失吸收机制与监管资本认定)。
– 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等非银金融债:其条款设计与监管要求各异,但主体仍归入金融机构。
这里的“资本工具化”是金融债分类里经常被忽略的一层:同为金融机构发行,普通金融债与二级资本债/永续债在法律清偿顺序、减记或转股触发机制等方面可能不同。这些差异属于“同一主体类别下的结构分层”,适合在主体分类之后,用“偿付顺序/损失吸收条款/监管资本属性”进行进一步标注。
分类之间的边界:法律主体、经济实质与信用支持三条线
建立稳定的债券分类体系,建议同时记住三条线:
1) 法律发行主体(用于一级分类):政府、企业、金融机构。
2) 经济实质现金流(用于理解偿付来源):财政收入与预算安排、企业经营现金流、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经营与监管约束。
3) 信用支持与增信结构(用于补充说明):担保、抵押、政府支持、资本工具条款等。
当三条线不一致时,以第一条线保证分类口径可比,再用第二、第三条线解释市场对同类主体内部差异的识别方式。这样就能把“城投债为什么不是国债”“政策性金融债为什么仍是金融机构债”“同为银行发行为何有普通债与资本债”这些常见疑问,放回到清晰的层级结构中理解,而不是靠名称直觉判断。



